2014年3月26日

自由貿易是經濟的萬靈丹嗎?

——從基督信仰來看自由貿易協定
文 / 沈揚恩 (門諾會北屯教會傳道)
三月十八日,一群學生佔領了國會議場掀開了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署服貿的議題。府方認為應該儘快通過解決目前經濟窘況;另一方認為應該重新審查謹慎開放。然而,政府與政府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真就能解決經濟問題嗎?筆者嘗試以基督教視野切入,藉由自由貿易的分析,來探討基督徒應該對自由貿易協定應提出何種見解。
國際貿易的運作
「貿易」一詞,通常專指本國與外國間貨物交易之行為。國際貿易包括商品貿易以及資本、勞動等生產要素在國際移動。貿易並非如人認為出口即賺外匯,進口即損失。貿易對貿易國雙方都有利益,但並非國內消費者或生產者當將由貿易得到好處。因此,政府在貿易上為了保護國內產業,採取部分措施。如生產補助、進口原料免稅、出口津貼、禁止某產品進口、提高關稅、指定產業必須本國公司運作等來增加出口減少進口。
戰後貿易自由化均透過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來達成,即政府同意參與雙邊互惠的關稅減讓,這種協議降低各國對進口競爭產業的保護,並降低對本國出口產業的限制相互配套。協議可以規定一方不能用進口配額保護某些產業,來規避進口競爭,另一方也可能以去除某高技術產品的進口障礙為要求,作為相對之補償。
國際協議提供雙方政府考量公共利益之空間,因此簽署合約是可以幫助政府避免限於破壞性之貿易戰爭,是使各國變得更好的方式之一。因此,許多國家皆處於自由貿易與保護政策間之灰色地帶,而今日之國際貿易體系,亦是圍繞這樣一連串國際協議而建立。
然而,各國政府政府在貿易政策上,或多或少都採取一些措施干涉進出口貿易。政府通常為獎勵出口而給予補貼或獎勵。為了影響進口量而採取進口關稅和進口限額等策略。進口關稅乃對進口產品之價格產生影響;進口限額則是對進口數量直接之管制。而關稅或補貼等措施之目的,通常不啻為了影響貿易條件。政府進行貿易干預的主要考量是所得的分配,或是為了發展關鍵性的產業和平衡國際收支。
然而,自由貿易(Free Trade)並非如共同市場一般,在各會員國間採取相同稅率之產品;自由貿易去除國際協定之自由貿易與保護政策間之灰色地帶,標榜自由市場,自由競爭。自由市場是指貨品在國家間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動,即政府對貿易活動的進行,沒有加諸任何限制,包括關稅、配額或其他非關稅障礙。若對自由貿易實施任何的改善計畫,即為某種形式的管理貿易,並不能算是自由貿易。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或稱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是常見的雙邊協定,是指簽約當事國在貿易上給予對方特殊的待遇。所有參與的會員國之間,必須掃除所有貿易障礙。但每一個會員國對非會員國仍保有獨立自主的貿易政策。
自由貿易協定為了防止非會員國藉會員國間關稅之落差,先出口至關稅低之會員國,再免關稅進入關稅高之會員國區域,因此規定出口國需具有會員國原產地證明才可享有免關稅之待遇。自由貿易將使整個世界的資源達到最高的經濟效率,因此有許多學者主張各國政府應遵守貿易原則,不應對國際貿易採取任何形式之干涉。
自由貿易各有優缺
自由貿易並非沒有優點,自由貿易能鼓勵個人發展他的天賦與能力,以最有生產力的態度來獲取貿易所帶來的利益,即一個國家可以從她做的比別人強的地方來獲利。自由貿易主張提供消費者低廉的價格與多種選擇的商品,因此認為廢除貿易障礙可能使每個家庭的開支更節省。
由於關稅與補貼對國內所得分配有強烈效果,而這些效果受政治關注遠超過對貿易條件變動的關係。關稅扭曲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行為動機,帶來經濟損失,學者認為自由貿易可平衡關稅之扭曲來增加一國之福利。現今各國均以GDP估計開放自由貿易所得到的效益,數據顯示各國進行貿易保護成本均未超過GDP的1%,先進國家自由貿易得利較小,對開發中國家自由貿易得利較多一些。
由世界貿易組織於成員國間之多邊會談,解決減少關稅與降低第三世界農業出口之配額限制,並協議第一世界國家削減對本國農民的價格支持與補貼,可了解農業是貿易自由化的受益方。而全球貿易分析計畫模型 (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GTAP)也指出,自由貿易主要受益者為農業,第二大可能獲利領域為紡織業。
Paul R. K. 與 Maurice O.也認為自由貿易使農業與紡織受益。他們說農產品貿易被高度扭曲已很久,如日本多次限制稻米、牛肉進口以提高國內價格;歐洲農業進行大量補貼等。在2000年時,雖未直接完成自由貿易,但協定之中要求對農產品設限的國家,必須將限額額度轉為化為關稅,並未來不得提高稅率。在紡織業上,協議以十年時間廢止多種纖維協議(Multi-fibre Arrangement,FMA),來消弭所有衣物、紡織品的貿易障礙。
自由貿易除了以上優點外,亦有許多缺點。如新興產業因必須進行勞力訓練、發展新技術、建立行銷通路,在達成規模經濟前,承擔高額創業成本又尚未具有與國外競爭的條件,但自由貿易無法提供對新興產業的保護。
一般認為自由貿易會使美國失去低階工作,但會以高階取代之。美國研究自由貿易著名的專家伊恩‧佛萊契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數據,卻指出自由貿易使美國失去低階與高階之工作機會。進口限制則可以增加受保護產業的工作機會,自由貿易將犧牲進口貨品相同之國產貨品,國內失業將因此升高。
但學者也指出,貿易保護可保障國內產業部分工作,但由於降低進口商品,將使國產商品失去競爭力,而對消費者索取較高的價格。也會造成國外減少購買本國出口之商品,減少國內出口產業之就業機會使本國就業總人數的降低。
自由貿易會對勞工產生衝擊,受害最深的職業特點為其產品便於進行貿易,且可以改由海外廉價勞工生產者。在美國,最先衝擊的是非技術性製造業的工作。而在中等所得國家╱開發中國家,原本全國最低工資維持水準,因自由貿易之實施導致產出突然下降,而扼殺依賴規模經濟又值得擁有的產業。而這樣的產業,天生就有報酬遞增的特性。這種產業因缺乏競爭帶來市場獨佔,並產生向上提昇之良性循環,導致勞工所得提昇、提供可維持產業成長的購買力,增加所得並推使國家產業升級。因此,要成為已開發國家需要擁有許多報酬遞增之產業。
根據2005年GTAP分析,廢除全世界現有所有貿易限制後,能為全體國家創造之整體利益約為840億美元,比美國CVS連鎖藥房年營業額還低,全球每人每天所能獲得不到4美分。反而在沒有自由貿易情況下,生活水準還會因那段時間的經濟與科技成長而高出更多。
197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Paul A. Samuelson,在2004年於一期刊論文中提出「自由貿易並非總是雙贏局面,特別在世界存在一些低工資的大型經濟體,且這些大型經濟體又能逐漸生產幾乎在先進國家都可生產的產品時。」因此學者皆同意自由貿易是有雙贏局面,但是有條件的。
資深經濟學者維克多‧克雷爾與羅賓‧柯雷指出,能夠使國家擺脫窮困惟一務實的方式就是加速全球化的發生,他們提出惟有處於沒以刻意的引導情況下,市場會將資源導向最可能增加產出並提高收入的活動或地方。此配置建立在參與者在貨物買賣、勞力與貨幣能自由地做出選擇來追求不同之價值。
但我國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研究員方慧娟指出,經濟發展程度較佳國家與較差國家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可使發展較差國家加速工業化,惟可能犧牲區域外開發中國家之利益。若富有國家間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有助於締約國家之經濟成長,並提高其所得水準;但若為貧窮國家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則不全然產生有如富有國家之有利效果。因此,已開發國家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其效果遠比開發中國家間為佳。
世界銀行研究員Caroline Freund則是從1980開始91個貿易協定談判中,檢驗這些自由貿易協定中互惠的情況。他根據研究結果指出,大國投入提昇,也會收到更多的效益,但小國投入越多,則是效益則越少。商品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大提昇,但進入富裕國家的市場只有少量的成長。因此可以了解,貿易大國從小國中獲取更大量的貿易優惠。
伊恩‧佛萊契亦說明自由貿易只讓少數國家受惠此事實,主因為這些受益國家之產品可因此賣到目前設有貿易障礙以至於無法進入之他國市場。他們的產業必須具備全球競爭之強度與擁有被他國貿易障礙限制之實力,而這些情況在最窮困的國家幾乎或完全沒有如此之產業,因此無利可圖。
基督教觀點與反思
筆者根據前述國際貿易運作與自由貿易優缺的分析,嘗試提出基督教應有之觀點為基礎,來討論自由貿易協定之適當性。盼使基督徒了解,在政府面對產業呼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際,應持定何種立場。
1.扶助窮乏者
聖經許多經文皆提醒信徒要扶助窮乏者,出埃及記廿二章21-22節告訴我們「不可虧負寄居的…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利未記告訴我們,顧念窮乏人是上帝聖潔的表徵,並且明記要成為若有窮乏弟兄賣了自己當為奴隸,除了親屬的幫助,也擴及本家的近支都要幫助,顯明聖經要我們竭盡所能地幫助。
利未記也指出以色列人「守安息年」之觀念,此年所產出的是給牲畜和地上的走獸當食物;出埃及記廿三章11-12節更進一步指出指出安息年的辦理方式是為了顧念「你民中的窮人」,甚至連野獸的需要都顧念。並且安息年一到,奴隸必須釋放重回自由,有妻兒的一同回去,甚至不可因為安息年快到而不肯借貸給貧窮的弟兄。
除了安息年之命,另外,上帝還要以色列人遵守「禧年」之規定:七個安息年之後一年,即為地五十年為禧年。要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各人要歸回自己的產業、本家,連同賣出的地業都要歸還。此制度保障了土地的平均,使窮人有翻身機會,並不會因此被有錢人壟斷而致貧富懸殊過大。舊約的禧年,土地便重新分配一次,雖財務聚集帶來欺壓,然財務分配帶來更新。舊約的經濟是建基於耶和華的業權與人的管業權上。財富不僅是自己享用,乃是幫助他人以及在神面前奉獻慶祝用的。
在詩篇四十一篇提到「眷顧貧窮的有福了!他遭難的日子,耶和華必搭救他。」;箴言更清楚說明「欺壓貧寒的,是辱沒造他的主;憐憫窮乏的,乃是尊敬主。」我們可以看到在智慧書中,作者使上帝直接與窮乏掛鉤,凡憐憫他們的就是尊敬主,很顯然的上帝是刻意站在貧窮的一方。從阿摩司書可以了解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是因為他們覬覦窮乏的產業,對他們不公義;且自己享受罪中得而來的,並宴樂其中。上帝因此發怒,要討伐他們。
在新約部分,除了耶穌親自關懷窮人的需要,我們也可以從保羅除了四處傳福音,他也有許多照顧窮人的行動,從其中也可以了解「照顧窮乏人」是必要之事。腓立比書二章4節保羅提醒我們,重新看清自己所擁有的這些恩典,都是源自於上帝,所以我們應該要不自以為中心、不以自己需要為先,不再堅持自己的角度、不自私地打從心底看重我們周圍的弟兄姊妹,主動去關懷、看到他們實際的需要,成為他們的幫助。如此才能真實地達到保羅所要我們做到的「在主裡合一」。
希伯來書將行善與捐輸之行為,確認如此行是神所喜悅的祭(來十三16)。從約翰壹書也說明要求我們對貧乏之人有所行動,而不只說敬虔的話。聖經明確地告訴我們,假若我們有得救的信心,我們行事為人就會像有得救信心的人,而聖經明白說明,神的子民必然關懷貧苦的人。
2.保障人民之工作權
神並非在人犯罪之後,才指出人要辛苦工作作為懲罰。創世記二章記載,上帝在創造亞當之後,就命令他們工作,亞當在伊甸園中修理看守,也為各樣地上空中的活物起名。在出埃及後,頒佈十誡中,教導安息日之後,馬上指明,六日要勞碌做工。在重寫法版之際,六日做工也再次被提出來。
在約翰福音中,耶穌說「我父做事直到如今,我也做事。」上帝一直工作,祂所安息的是停了祂創造的活動,上帝在安息日工作,此為上帝之特權,耶穌也在此宣告他有上帝般的權柄。此處是以工作作為耶穌之權柄宣告,但由此處之敘述也可看見耶穌親身做工之榜樣。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後書也提到「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
從聖經中,可以看到單看工作並非懲罰,看似有上帝對人心意之價值,因此其中之教導都是要人工作。香港建道神學院院長梁家麟也指出,工作的起源在創世記有雙重起源,一為上帝以自己形像造人並吩咐人為助手,協助管理這世界;另一為始祖犯罪之判決,因此人必須努力從事生產、辛勞才得糊口之資。工作有其正面與負面的描述,有其矛盾性。因此梁家麟指出工作有超越物質回報的神聖意義,此為人類實現上帝創造原意的本然價值;也有為了工價而得以生活必要之惡的工具價值。
根據上帝創造與審判,可了解人有其工作之必要性,人若主動不工作有違其本然價值與工具價值。但當人願意勤奮工作,卻因為外在環境而工作機會被剝奪之時,政府有必要主動創造工作環境使人能以達到其價值。並且根據聖經幫助窮乏人之原則,作為基督徒的人應主動成為他們的幫助。
3.公義之彰顯
聖經提醒在生活中拒絕或踐踏公平正義的人,他們對上帝的敬拜是不被接受的,並且是被上帝所憎惡的。
以賽亞指出官長官商勾結,不為寡婦孤兒伸冤、從窮人掠奪,吃盡他們所有的,而富有的人舖張而只顧自己的情境。阿摩司指控當時的人僅有宗教的外表,沒有信仰的實質,惟願公義彰顯其中。先知彌迦在以色列人圖謀罪惡,霸佔他人土地房屋,盡行貪婪搶奪之時,呼籲世人與上帝同行要帶著公義前來,而公義是在所有人際關係中,不論言語或行為,要堅守公平的原則。由上述這些經文可了解,上帝對於祂子民有要行出公義之要求。
自由貿易對小國與窮人的衝擊
自由市場有一種自然的傾向,就是按照個人自利的原則,這種自利之觀念是以金錢價值為主導系統,可幫助資本家或更富有的人得到更高的回報。然而,自由貿易具備「規模經濟者才能存活」與「自由競爭」之資本主義概念,可以說自由貿易與自由貿易協定是資本主義下的產物。
基督教倫理學者漢斯‧昆也認同此種貿易模式即為資本主義,他提出在此模式下,不同商品越不受阻礙進行交換,對個體越有利。資本主義社會是容許富者越富,貧者越貧,財富分配不公平是因為機制不公平之緣故。自由貿易全球化,資金跨國流轉極為容易,而先進國家因有優勢而吸引大部分國際資金。因此,較落後之國家無法站在同一起跑線上與強國競爭。
西方跨國企業於落後國家設廠生產,表面上是為當地製造就業機會,但這些公司時常有剝削本地勞工之表現,而造成更大之貧富懸殊差距。且自由貿易協定僅只對少數已開發國家有利,對開發中與第三世界未開發之國家獲利並無太大幫助。顯示自由貿易期待追求經濟成長,卻無法真正且有效地幫助貧窮的國家。這些跨國企業只看到無限商機,所賺的錢沒有回饋當地社會,並沒有真正使當地人提早脫離貧窮。
而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可能亦成為產業之衝擊而導致人民失業,或他國之相關產業也會因此受到衝擊而失業人口劇增。在自由貿易模式下使大國收益更高,無法使窮乏的國家獲利。自由貿易協定容讓不平等的機會,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把全球當成一個市場,自由競爭、容許弱肉強食,經濟弱國自然無法抵擋經濟強國,而香港浸會大學羅秉祥教授認為,弱小國家就如同肥豬肉般被強大國家所瓜分。
一個國家可透過法律制定反壟斷法,來制止大財團壟斷行為,但全球經濟若一體化,國際法律與法庭要如何制止國際壟斷這將是一大難題。因此,筆者認為自由貿易協定顯然有違基督教公義之觀念。因此,應尋找並設計能夠扶助貧窮國家的貿易系統,使貧窮國政府能在貿易上規劃保護他們的產業,使國家真正能脫離窮乏的處境。
在《基督教信仰與經濟》牛津宣言中,也提及公義要求人對社會上軟弱的成員,給予特別的關注,因為他們較為脆弱,缺乏保障。由此觀點來看,公義是偏重某些人的。宣言中也說明公義需要社會上或政治上的行動,使窮人自助,能為自己及所屬之群體的發展自力更生。所以提出我們信徒與所參與的機構,有責任提供法律、經濟活動等環境來創造這些條件。傳道書也告訴我們當做之事,我們要努力去做。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前述自由貿易協定僅少數國家優惠,此已經是世界銀行與我國中央銀行證實之事實。所以,以基督教社會關懷之立場,富國應對窮國有援助扶持之必要。筆者認為積極應尋找比自由貿易之基礎更為穩固的貿易模型/模式來推動,此貿易模型應能夠促進國際間產業發展,也能兼顧扶弱之立場,且可保證人民工作權之貿易模型。
基於以上之討論,自由貿易協定從國際角度與基督教角度,皆顯示其對貧國無太大幫助,甚至成為對貧國之剝削。並且多數利益皆流回富國,並非回饋當地從事建設,此為不公義之舉。對當地民眾僅是勞力上的剝削,並非協助其脫離貧窮之困境。
在對本國方面,若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可能造成之產業衝擊,並衝擊台灣現行經濟產業結構。因此筆者建議基督徒應對政府提出呼籲,呼籲政府對於自由貿易協定應與以審慎考量,不應急著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否則將成為此貧國剝削之加害者,恐使本國產業也陷入不公平之競爭而無法脫身。
(本文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第3583期,2014/03/26,言論,6-7版。經作者自己同意自己刊登於本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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